宅基地,是中国农民安身立命的“根”,承载着家族记忆与乡愁情感,祖祖辈辈传下来的宅基地,其所有权究竟归谁?是个人、家庭,还是村集体?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,也触及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,随着城乡发展加速、人口流动频繁,祖传宅基地的权属争议时有发生,要厘清这一问题,需从法律框架、历史沿革与现实实践三个维度综合解读。
法律明确: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,农户仅享有使用权
我国土地管理法确立了一条基本原则: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,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一种,其所有权自然归属于村农民集体(即村集体经济组织,如村民小组、村委会),这一规定在《民法典》《土地管理法》中均有明确体现:
- 《民法典》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:“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,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。”
- 《土地管理法》第九条明确:“宅基地和自留地、自留山,属于农民集体所有。”
这意味着,祖传宅基地的“所有权”永远属于村集体,农户家庭享有的并非所有权,而是宅基地使用权——一种用益物权,即有权在集体土地上建造、使用房屋,但不能随意改变土地用途、出租或抵押(除非符合法定条件)。
历史沿革:“祖传”不等于“私有”,使用权可依法继承
既然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,为何常说“祖传宅基地”?这里的“传”,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传承,而非所有权的转移。
- 历史惯性:在传统农耕社会,宅基地由村集体分配给农户使用,家族内部通过“父死子继、兄终弟及”的方式实现代际相传,久而久之形成了“祖传”的惯例,这种“传”更多是基于村集体内部成员的身份认同和家族伦理,而非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。
- 法律认可使用权继承: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三百六十二条,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继承人继承,但需注意:继承的是“使用权”而非“所有权”,且继承人需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(非本村成员继承后无法翻建、改建房屋,房屋自然灭失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),父母去世后,本村子女可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对应的使用权;若子女户口已迁出城市,则可继承房屋,但不得对房屋进行改建、扩建,待房屋灭失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。
现实争议:权属不清的根源与解决路径
尽管法律框架清晰,但祖传宅基地的权属争议仍时有发生,根源主要在于:
- 历史遗留问题:早些年农村宅基地管理不规范,存在“一户多宅”“超标准占地”“未经审批建房”等情况,导致权属证明缺失(如缺少土地使用证)。
- 人口流动与身份变化:大量农民进城落户,原宅基地上的房屋年久失修,村集体与继承人之间因土地收回、补偿等问题产生矛盾。
- 家族内部纠纷:多子女家庭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产生分歧,或因分家析产时未明确权属,埋下争议隐患。
解决这些争议,需遵循“尊重历史、依法依规、维护权益”的原则:
- 确权登记是基础:2020年以来,全国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,通过权属调查、审核公示,为符合条件的宅基地颁发“不动产权证书”,明确土地所有权人(村集体)、使用权人(农户)及四至范围,从源头上减少权属纠纷。
- “房地一体”原则是核心:根据“地随房走”原则,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可分割,继承人继承房屋后,可凭房产证明等相关材料,依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。
- 村集体统筹是保障:对于历史遗留的无证宅基地,由村集体牵头,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村民协商,确认为本村村民合法使用的,予以登记;对于闲置宅基地,村集体可依法收回并重新分配,避免资源浪费。
特殊情形:城镇户籍子女能否继承宅基地?
随着城镇化推进,“城镇户籍子女能否继承祖传宅基地”成为社会关注焦点,根据2020年自然资源部《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》,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宅基地使用权,但需注意:
- 继承的是“房屋所有权及对应宅基地使用权”,而非单独的宅基地所有权。
- 继承后不得翻建、改建房屋,房屋自然灭失后,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,城镇户籍子女不享有再次分配宅基地的权利。
- 若宅基地上有多个继承人,可协商共有,或由一方继承房屋、其他方获得补偿。
祖传宅基地的“所有权”属于村集体,“使用权”可在家庭内部依法传承,这一制度设计既维护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,保障了农民的居住权益,又兼顾了历史传统与现实需求,对于农民而言,及时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,明确权属边界,是守护“祖传家业”的关键;对于村集体而言,规范宅基地管理,妥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,是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,唯有厘清权属、依法确权,才能让“祖传的宅基地”既承载乡愁记忆,又成为农民安身立命的坚实保障。



